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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81号)、《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<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(试行)>的决定》(文物督发〔2020〕39号)等文件精神,现对我县1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予以公告公示。若相关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员发生变动,继任人自动成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。
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责任人公示.xls